根據《關於審理刑事案件程式的具體規定》第三十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過程中,應當充分保證被告人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辯護權利。但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辯護人:
(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現職人員;
(二)陪審員;
(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四)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五)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六)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一、二、三、六項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託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根據《關於審理刑事案件程式的具體規定》第三十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過程中,應當充分保證被告人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辯護權利。但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辯護人:
(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現職人員;
(二)陪審員;
(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四)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五)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六)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一、二、三、六項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託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不得擔當刑事訴訟辯護人的是:
1、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5、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6、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7、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67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患有以下病症之一的人不得從事接塵工作:
(1)活動性肺結核病及肺外結核病。
(2)嚴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氣管疾病。
(3)顯著影響肺功能的肺臟或胸膜病變。
(4)心血管器質性疾病。
(5)經醫療鑑定,不適合從事粉塵作業的其他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