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當刑事訴訟辯護人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具體有:
1、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5、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6、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7、外國人或者無國籍的人。
不能當刑事訴訟辯護人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具體有:
1、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5、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6、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7、外國人或者無國籍的人。
不得擔當刑事訴訟辯護人的是:
1、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5、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6、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7、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67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84條、第85條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主體範圍包括以下幾種:
1、受害人。
2、當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未成年人的父母,可提取附帶民事訴訟。
3、當受害人死亡時,其近親屬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中的近親屬,一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等。
4、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需要強調的是,檢察機關作為附帶民事原告人無權同被告人就經濟賠償透過調解達成協議或自行和解。
【法律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