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權利:
1、獨立辯護權。
2、獲得通知權。
3、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權。
4、拒絕辯護權。
5、閱卷權和會見、通訊權。
6、其他權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權利:
1、獨立辯護權。
2、獲得通知權。
3、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權。
4、拒絕辯護權。
5、閱卷權和會見、通訊權。
6、其他權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主要權利:
1、對旅遊產品的知悉權:指旅遊者在購買旅遊產品時,享有了解真實情況的權利。
2、安全旅行的權利:在旅遊活動中,旅遊者的人身、財產的安全要得到保障。
3、自主選擇權:選擇旅遊線路或者服務是旅遊者自己的權利。
4、公平交易和締結合同的權利: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要訂立旅遊服務合同,以保障遊客權益。
5、獲得賠償的權利:在旅遊活動中,旅遊者的人身、財產權利受到侵害時,應依法得到賠償和補救。
6、旅遊者的人格權:旅遊者不分國籍、種族, 其風俗習慣要得到尊重和保護,不能受到歧視。
7、投訴權和訴訟權:當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直接與損害其利益的旅遊經營者進行交涉。
8、法律與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1、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取工資報酬、享受福利待遇、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剋扣護士工資,降低或者取消護士福利待遇。
2、有獲得者與其所從事的護理工作相適應和衛生防護、醫療保健服務的權利。從事直接有毒有害物質、有感染傳染病危險工作的護士、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職業健康監護的權利;患職業病的,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得賠償的權利。
3、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與本人業務能力和學術水平相適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權利;有參加專業培訓、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參加行業協會和專業學術團體的權利。
4、有獲得疾病診療、護理相關資訊的權利和其他與履行護理職責相關的權利,可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