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律師的權利有:
1、接受委託擔任辯護人的權利。
2、閱卷權。
3、會見和通訊權。
4、調查取證權
5、發表意見權。
6、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7、對超過法定期限的強制措施要求解除權。
8、接受委託擔任辯護人的權利。
9、接收出庭通知書的權利。
10、調查取證權。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刑事訴訟中律師的權利有:
1、接受委託擔任辯護人的權利。
2、閱卷權。
3、會見和通訊權。
4、調查取證權
5、發表意見權。
6、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7、對超過法定期限的強制措施要求解除權。
8、接受委託擔任辯護人的權利。
9、接收出庭通知書的權利。
10、調查取證權。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刑事訴訟法中辯護種類有:
1、自行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反駁、申辯和辯解的行為;
2、委託辯護,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3、指定辯護,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提供辯護。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1、《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2、《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高階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刑事訴訟法》第23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