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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嫌疑人不能進行取保候審

哪些嫌疑人不能進行取保候審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七十八條規定,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

有哪些情形禁止取保候審

  (1)人民檢察院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2)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入室盜竊能夠進行取保候審嗎

  入室盜竊的情況下,一般是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的,但造成了惡劣影響的除外。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種情況不可以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哪些情況下取保候審可以變更撤銷

  取保候審可以變更撤銷的情況有: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現採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法律依據】    ...

取保候審保證金有哪些法律規定

  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採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   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 ...

辦理取保候審需要哪些材料

  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辦理取保候審需要準備的材料包括: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申請人是律師的須出具授權委託書;   3、取保候審申請書。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 ...

不能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以下情況不能適用取保候審:   ⑴累犯   ⑵犯罪集團的主犯   ⑶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⑷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⑸暴力犯罪(輕傷案件除外)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⑹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   法律 ...

取保候審刑訴法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關於取保候審的法律規定有: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 ...

刑訴法申請取保候審包括哪些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對於取保候審的申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 ...

取保候審的後果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