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婚後買的房子原則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以下情況除外,第一種,婚後由一方父母出全款給子女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屬於對自己子女的贈與是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第二種在婚後一方把婚前個人房產或者其他個人財產出售,用出售款全款購買的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這也仍然屬於個人財產,用婚前個人存款購買的房子也是如此,第三種,婚後買房,無論登記在誰的名下都可以約定,該房屋歸一方個人所有。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寫在出資人自己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被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共同或各自、部分共同。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的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離婚後買房再復婚不屬於共同財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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