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可以作為債權轉股權的情形包括:1、合同之債。公司經營中債權人與公司之間產生的合同之債轉為公司股權,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3、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可以作為債權轉股權的情形包括:1、合同之債。公司經營中債權人與公司之間產生的合同之債轉為公司股權,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3、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1、債權應當基於雙務合同產生,《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所稱雙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合同,不包括贈與、借用合同等單務合同,也不包括勞動、勞務、保險等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
2、同一債權涉及兩個以上債權人的,應當經該債權的全體債權人一致同意。
3、債權人如果同時是被投資公司債務人的,應當以抵消債務後的淨債權”出資。
4、債權人或被投資公司為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國有性質的單位的,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5、公司實施債權轉股權及債權轉股權作價出資的金額須經被投資公司其他股東同意。
6、被投資公司屬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應當獲得相關部門的行政許可。
7、以債權轉股權作價出資金額和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金額之和不得高於被投資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
8、限制關聯交易。
所謂債權轉股權,是指債權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增加公司註冊資本的行為。
債轉股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書面協議或者法院裁定書,將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變為對債務人的股權,並對債務作出讓步的行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其第十四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自願達成債權轉股權協議,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中,應當確認債權轉股權協議有效。
政策性債權轉股權,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