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群)黨組織班子成員候選人“八不能”,即“八種情況的人”不能確定為村(社群)黨組織班子成員候選人:
1、受到撤銷黨內職務及以上處分未滿兩年的;
2、正在被紀委監委立案審查的;
3、涉嫌“村霸”五種情形之一的;
4、近三年內在民主評議黨員中被評為不合格黨員的;
5、信奉邪教、搞迷信活動或參與非正常上訪被有關部門查處不滿五年的;
6、長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職責的;
7、被人民法院確定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8、選舉前不按規定簽訂遵守換屆紀律承諾書的等。
村(社群)黨組織班子成員候選人“八不能”,即“八種情況的人”不能確定為村(社群)黨組織班子成員候選人:
1、受到撤銷黨內職務及以上處分未滿兩年的;
2、正在被紀委監委立案審查的;
3、涉嫌“村霸”五種情形之一的;
4、近三年內在民主評議黨員中被評為不合格黨員的;
5、信奉邪教、搞迷信活動或參與非正常上訪被有關部門查處不滿五年的;
6、長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職責的;
7、被人民法院確定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8、選舉前不按規定簽訂遵守換屆紀律承諾書的等。
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的有: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他們在場,其見證不具有法律效力。
2、繼承人、受遺贈人。他們與遺囑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一般來說,他們在場不利於遺囑人毫無顧忌有受外界影響地按照自己的意願處分財產。因此,法律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利益關係的影響,難以保證其證明的客觀性、真實性,所以這些人也不能做遺囑見證人。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八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