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對於監外執行的,應及時收監的情形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
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對於監外執行的,應及時收監的情形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
房產暫緩登記的情形,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
(一)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的面積等內容建造的建築申請登記的;
(二)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權利來源證明檔案或者申請登記的房屋權利與權利來源證明檔案不一致的;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衝突的;
(四)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徵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七)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1、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比較常見的就是債務償還義務;
2、具有下列行為之一:
(1)被執行人擁有償還債務的能力,但出於個人利益的考慮,拒不執行法律義務,比如說一直拖欠貸款不還;
(2)在執行法律文書義務的時候,採用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執行,不配合執行;
(3)在執行義務之前,採用隱藏、轉移財產等手段來逃避還款義務;
(4)透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等方式拖延、干擾法律義務的執行;
(5)違反財產報告制度、限制消費令或不執行和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