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私了的情形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發生死亡事故、傷人事故的,或者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三)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六)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
(七)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發生交通事故私了後能報保險,根據保險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雙方就賠償數額達成調解的,應當作為保險公司理賠數額的依據。
"交通事故(TrafficAccident)"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僅是由不特定的人員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的;也可以是由於地震、颱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
發生交通事故私了的只是民事部分,行政和刑事部分不能私了。發生交通事故後是否扣分要根據駕駛人在事故中承擔的責任和是否有違章行為來確定,如果駕駛人在事故中不承擔責任,是不扣分的;如果駕駛人在事故發生中有明顯的交通違章行為,並承擔事故責任,則肯定要扣分,甚至吊銷駕照,遭遇禁駕。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第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員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除按照交通法規處理和對違章行為記分外,還應按照下列規定追加記分:(一)造成重大事故,負次要責任的,追加記分3分;(二)造成一般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上的,追加記分2分;(三)造成輕微事故,負主要責任以上的,追加記分1分。造成交通事故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不予記分。
1、大貨車、計程車事故較多。大貨車泥頭車是車禍的罪魁禍首,大貨車和泥頭車經常過快駕駛,卻又很難剎得住車,一不小心就出事故。計程車常有疲勞駕駛和急於快行,隨便超車、變道、急剎車,非常容易出事故。
2、道路交會車流重新分道搶行、擁堵比較嚴重。有些道路在交會車流後的兩條路的交會處,原本多條車道並流為少量車道 ...
下列情況容易導致交通事故:
1、左右超車變道的情況;
2、路面突然出現障礙物的情況;
3、有特殊地形的情況,比如山坡、轉彎上下坡等地方;
4、路途交會車流從頭分道搶行、擁堵比較嚴峻的情況。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 ...
1、《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條)。
2、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 ...
交通事故必須報警的情形有:
(一)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
(二)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三)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
(四)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
(五)當事 ...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要及早諮詢專業人員,詢問賠償專案、計算標準及賠償依據等事宜。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及山東省高院《人身損害賠償意見》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能夠得到的賠償專案有:(1)醫療費、後續治療費,(2)誤工費,(3)護理費,(4)交通費,(5)住院伙食補助費,(6)營養費, ...
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的,有權要求賠償的主體有:若造成人身損害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賠償,若受害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提出賠償請求;若造成財產損失的,則其受損害財產的所有權人或者實際使用管理者有權要求賠償。 ...
如果不符合這種條件,私了將會出現很大的風險,這包括舉證的困難,傷者病情的惡化,車體的損傷以及因此而帶來的事後糾紛。
由於此時交警方面已經無法對責任進行認定,雙方只能透過訴訟來解決,但根據誰起訴誰舉證的司法原則,這將大大增加原告方的維權難度。
如果是小事故,且雙方同意私了,應該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