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4條規定,中止執行仲裁裁決的情形有: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申請執行是申請人的權利。在執行過程中,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是申請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如果延期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尊重其意見,裁定中止執行。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異議的。案外人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將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以提出執行異議。執行人員經審查認為執行異議確有理由的,為避免執行錯誤,應裁定中止執行。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的。等待繼承期間,應中止執行。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後,繼續進行執行程式。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出現作為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的情況,應暫時停止執行,等待它的權利義務承受人享受權利或者承擔義務。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況。
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當事人之間所爭議的事項作出的裁決。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根據我國參加的《紐約公約》的規定,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可以在其他締約國得到承認和執行,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國境內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57條: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第62條: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用人單位拒不執行仲裁裁決的可以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房屋拆遷,是指因國家建設、城市改造、整頓市容和環境保護等需要,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對現存建設用地上的房屋進行拆除,對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進行遷移安置並視情況給予一定補償的活動。
根據《仲裁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拆遷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一)發現新的需要查證的事實;
...
(一)申請承認和執行的期限
1、申請承認和執行的期限及起算點;
2、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期限的性質。
(二)申請承認和執行的管轄法院
1、據以確定管轄的住所地;
2、據以確定管轄的財產所在地。
(三)立案及申請費的交納
1、申請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的立案;
2、申請費的 ...
以下情況下勞動者能申請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 ...
執行勞動仲裁裁決的方式是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條 ...
監外執行,是指由於罪犯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情況而暫時變更刑罰執行場所和執行方式,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適用監外執行的法定情形有: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應當中止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 ...
一方不執行生效仲裁裁決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