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勞動仲裁裁決的方式是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執行勞動仲裁裁決的方式是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在勞動仲裁勝訴以後,如果公司不執行勞動仲裁,勞動者可以攜帶生效的勞動仲裁裁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勞動者向法院提交一份強制執行申請書,在向法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以後,法院採取的措施包括查封財產,如凍結銀行賬號、車輛、房產等其他資產。3、執行費用一般由公司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方不執行生效仲裁裁決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