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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可以重新申請司法鑑定嗎

哪些情況可以重新申請司法鑑定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透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骨折恢復後還能申請司法鑑定嗎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

  可以,傷情穩定後,一般是出院後三個月可以可以去評定機構進行傷殘鑑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鑑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後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在我國申請司法鑑定需要哪些條件

  申請司法鑑定的條件:

  1、在不同的訴訟活動中,由於舉證責任分配不同,司法鑑定提請權有一定差別。

  2、提請司法鑑定主要採取書面形式,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方式申請鑑定,但司法人員應對其申請進行如實記載。

  3、訴訟當事人申請司法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申請司法鑑定有時間限制

  申請司法鑑定有時間限制,七個工作日內。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或者說,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 ...

申請司法鑑定法條都有哪些

  申請司法鑑定的法律規定主要包括以下條款: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

申請司法鑑定有地域限制

  申請司法鑑定是沒有地域限制的。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8條,鑑定機構接受委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不受地域範圍的限制。鑑定人應當在一個鑑定機構中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

工傷鑑定不服可以申請再次鑑定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法律規定不能申請再次鑑定,其救濟方法是:當事人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

申請司法鑑定時限有多長

  申請司法鑑定的時間限制的具體規定包括:   (1)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2)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   (3)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 ...

腦癱能做司法鑑定

  腦癱能做司法鑑定,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   根據《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四條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範。 ...

護理費要做司法鑑定

  確定護理費一般不需要司法鑑定,如果護理人員有收入,可以參考誤工費計算。而護理人員沒有收入的,則根據當地護工的平均工資確定。護理費的賠償期限也有一定限制,最長是二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