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講,各個國家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分為中央教育行政部門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兩類。
中央教育行政部門,一般稱為教育部,是國家一級主管教育的工作部門。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是指一個國家的各級地方政府對教育事業進行組織領導和管理的機構或部門。
教育行政部門是指一個國家的各級政府對教育事業進行組織領導和管理的機構或部門。
一般來講,各個國家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分為中央教育行政部門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兩類。
中央教育行政部門,一般稱為教育部,是國家一級主管教育的工作部門。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是指一個國家的各級地方政府對教育事業進行組織領導和管理的機構或部門。
教育行政部門是指一個國家的各級政府對教育事業進行組織領導和管理的機構或部門。
1、教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教育事業和語言文字工作的國務院組成部門。教育部現有19個內設司、局,“中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秘書處”也設在其中。另外,教育部還直接管理15個教育類社會團體和組織。教育部在1985年至1998年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
2、教育局:為公眾提供與教育相關的資訊,包括學前教育,小學,中學,高中後教育等;
3、教工委:全稱為“教育工作委員會”,是政府下屬機構,主管教育行政管理工作,領導教師備課。
根據現行教育法設立的處罰形式及其內容的性質,教育行政處罰可劃分為四大類:
1、申誡罰:亦稱精神罰或影響聲譽罰,是指教育行政執法主體對違反教育法的相對人進行譴責和警戒的處罰。其特點在於對相對人的精神懲戒性,不涉及實體權利。
2、能力罰:亦稱行為罰,是指對違法者特定行為能力予以限制和剝奪的一種處罰。教育行政處罰中的能力罰具有獨特性,它主要是對相對人教育權或受教育權的限制或剝奪。能力罰可以針對自然人。
3、財產罰:指強迫違反教育法的相對人交納一定金額的處罰。其特點在於透過對違法者財產的損害和剝奪,懲戒其違法行為。它是應用廣泛的處罰形式,在教育行政處罰中佔有重要地位。
4、人身罰:也稱自由罰。指對違反教育法有關規定的相對人的人身自由予以限制和剝奪的處罰。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其他各類權利得以存在的基礎。人身罰是最嚴重的一種處罰,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