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用破產清算的財產有:
1、債務人基於倉儲、保管、加工承攬、委託交易、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法律關係佔有、使用的他人財產;
2、抵押物、留置物、出質物,但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或者優先償付被擔保債權剩餘的部分除外;
3、擔保物滅失後產生的保險金、補償金、賠償金等代位物;
4、依照法律規定存在優先權的財產,但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或者優先償付特定債權剩餘的部分除外;
5、特定物買賣中,尚未轉移佔有但相對人已完全支付對價的特定物;
6、尚未辦理產權證或者產權過戶手續但已向買方交付的財產;
7、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
8、所有權專屬於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
9、破產企業工會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佔有的不屬於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透過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被執行人及其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須的物品。2被執行人及其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費用。3被執行人及其撫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4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5被執行人及其撫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6被執行人所得的勳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以及為維護公序良俗而不得執行的財產。7中國政府或政府部門與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等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8其他。
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的財產包括:
1、夫妻共有財產屬於死者配偶一方的財產以及家庭共有財產中屬於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
2、人身權不可繼承。
3、撫卹金、生活補助費。
4、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承包地、承包山林,以及承包的果園、魚塘等。
5、被繼承人生前租賃的財產或已作贈與的財產。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不能納入遺產的範圍的財產有:
1、國家、集體的財產,包括:國家、集體本身固有的財產,被繼承人生前保管的國家、集體的財產,被繼承人生前贈予國家、集體的財產。
2、其他個人的財產,包括:被繼承人配偶的婚前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中屬於配偶的部分等。
3、被繼承人非法所得,及來歷不明或權屬有爭議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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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的財產不屬於遺產的範圍:
1、家庭共有財產中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
2、生前贈與他人的財產;
3、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的財產;
4、按文物法規定,應歸國家所有的文物,但國家所給予的報酬則列入遺產範圍;
5、某些人身權利,比如生前所獲得之撫卹金,著作權中署名權等不得作為遺產繼承。此外,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但是,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
被執行性人不能執行的財產有: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的第五條規定,被執行性人不能執行的財產有: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 ...
民事案件中,不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範圍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下列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式:(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二)發回重審的;(三)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四)適用審判監督程式的;(五)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六 ...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對於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即使其屬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也不能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九條【死刑適用物件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