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一方可能有重大過錯,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主張損害賠償。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重大過錯:
(1)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的。
(3)具有虐待、遺棄行為的。受害方因過錯方的上述行為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且受害方沒有過錯,如果雙方均有過錯,損害賠償是不支援的。
離婚案件中,一方可能有重大過錯,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主張損害賠償。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重大過錯:
(1)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的。
(3)具有虐待、遺棄行為的。受害方因過錯方的上述行為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且受害方沒有過錯,如果雙方均有過錯,損害賠償是不支援的。
依照我國《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可以構成離婚損害賠償的行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
離婚訴訟,包括在離婚時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適用的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舉證不能將承擔否定的法律後果。通常情況下,離婚訴訟中當事人舉證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別:
第一類:當事人陳述,主要包括法庭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就婚姻狀況、夫妻感情所做的陳述;
第二類:書證,包括證詞、情書;
第三類:物證,主要為反映一方有過錯的照片;第四類視聽資料,包括錄音及手機簡訊。
關於離婚案件中的賠償請求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因上述原因導致離婚,提出損害賠償的:應滿足下列條件:
1、必須是合法婚姻關係中的無過錯方;
2、必須是由於對方的過錯導致離婚的;
3、必須是在提出離婚時提出,即:離婚才能提起賠償,賠償必須在離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賠償不提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必須是針對合法婚姻關係中的過錯方,不能向第三方提出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