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的孩子一般判給女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哺乳期的孩子一般判給女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撫養權判給誰,根據雙方的基本條件確定,跟隨哪一方生活更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孩子判給誰。
撫養費按下列標準給付: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人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人的50%。無固定收人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人,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離婚訴訟過程中,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根據最有利於子女生活為原則進行考慮:
4、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