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從立案到宣判普通程式的期限是六個月,簡易程式是三個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首先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的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所以一般沒有特殊情況,男方提出離婚,法院將直接不予受理。
其次,該條款又規定,女方若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因此,在生完小孩以後的一年內,一般只有女方可以提出離婚。若沒有特殊情況,男方不得要求離婚。
最後,哺乳期的離婚程式和正常離婚的程式,在本質上沒有相應的差別。哺乳期離婚也可以選擇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程式。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076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夫妻單方起訴離婚的,離婚在多長時間依據法院審理案件的程式而定,簡易程式應該在起訴三個月內判決,普遍程式一般在6個月內判決。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 ...
女方起訴離婚程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傳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傳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 ...
離婚後復婚是沒有時間限制的,只是需要雙方辦理再婚手續。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八條,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
沒有結婚證的離婚程式是:如果是曾經辦理過結婚登記,但結婚證丟失的,雙方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補領結婚證以後,如果雙方能對離婚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到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法律依據 ...
異地透過法院訴訟離婚的具體程式如下: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傳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傳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 ...
現在起訴離婚需要的期限有以下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 ...
哺乳期離婚,不能作為女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依據。在雙方離婚的過程中,凡是涉及到賠償的,必須是有一方存在過錯,無過錯方提出的。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