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三司指的是御史臺、刑部、大理寺。三司推事,是唐朝審理大案時的一種審判制度。唐以大理寺為中央最高審判機關,審理中央百官犯罪與京師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
刑部為中央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稽核大理寺及州縣審判的案件,發現可疑,徒流以下案件駁令原機關重審,或逕行復審;死刑案件,則移交大理寺重審。御史臺為中央最高監察機關,負責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動,也參與某些案件的審判。每逢大案,常常由大理寺卿會同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共同審理,叫做“三司推事”。
唐代三司指的是御史臺、刑部、大理寺。三司推事,是唐朝審理大案時的一種審判制度。唐以大理寺為中央最高審判機關,審理中央百官犯罪與京師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
刑部為中央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稽核大理寺及州縣審判的案件,發現可疑,徒流以下案件駁令原機關重審,或逕行復審;死刑案件,則移交大理寺重審。御史臺為中央最高監察機關,負責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動,也參與某些案件的審判。每逢大案,常常由大理寺卿會同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共同審理,叫做“三司推事”。
1、指布政司(行政)、都指揮司(軍政)、按察司(監察)。
2、西漢三公中國古代朝廷中最尊顯的三個官職的合稱。周代已有此詞,西漢今文經學家據《尚書大傳》、《禮記》等書以為三公指司馬、司徒、司空(見三有事)。
3、古文經學家則據《周禮》以為太傅、太師、太保為三公。秦不設三公。東漢末年建安十三年(208),曹操罷去三公而又置丞相、御史大夫,自為丞相。
4、兩漢時實行了兩百年之久的三公制,至此遂告終止。曹魏重新恢復三公之制。在魏晉南北朝時期,三公依然位居極品,且開府置僚佐。但實權則進一步向尚書機構轉移。至隋,三公不再開府,僚佐全部撤銷,完全變成虛銜或“優崇之位”。
1、北宋的二府三司制指的是宋代為了削弱相權,加強君權的重要舉措。三省長官基本不參與政事,另設“中書門下”作為宰相辦公機構。
2、宋代為了加強對內控制,以掌管政務的中書門下(政事堂、東府)和掌管軍事的樞密院(西府)共同行使行政領導權,並稱為“二府”,為當時最高國務機關(中書門下的長官行使宰相職權。
3、北宋稱鹽鐵、戶部、度支為三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