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應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
其次,看物業管理公司交付的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關於是否符合法定的交樓條件,應看物業管理公司是否能出具竣工驗收備案表。關於房屋的實際交付,根據交樓標準不同,建議以是否能達到正常使用為界定依據。如有需要,可委託專業的房屋驗收公司代為檢查。
首先,應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
其次,看物業管理公司交付的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關於是否符合法定的交樓條件,應看物業管理公司是否能出具竣工驗收備案表。關於房屋的實際交付,根據交樓標準不同,建議以是否能達到正常使用為界定依據。如有需要,可委託專業的房屋驗收公司代為檢查。
國家規定開發商向業主交付的商品房必須滿足三大條件:
1、經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驗合格,商品房也屬於房屋建築,因此必須經過有關單位的質檢合格才能投入使用。而商品房的驗核一般是由所在區、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的,若是商品房核驗合格,那麼監督站會出具合格證明,證明裡需寫明商品房的質量等級是合格還是優良。
2、住宅房屋所屬的樓必須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業主買到房一般都是住宅樓,這類樓盤在交房前要先取得由市或區房屋土地管理局頒發的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
3、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產權證,想要商品房的房地產權證那麼就必須有經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驗合格的證明和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這也是判斷商品房是否具備交房條件的重要的一環。
商品房交易中對交房條件的界定比較模糊,主要以買賣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約定的條件為準。
1、開發商延期交房,很多購房者在要求賠付時發現賠付的標準對自己不利,其實,這是購房者在簽約時沒有約定違約金額。
2、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根據以上規定,購房者可以依據合同要求開發商按銀行貸款利息支付違約金;若認為該違約金不足以彌補開發商延期交房帶來的損失,則可以“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