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檔案;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已透過竣工驗收;
(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
(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檔案;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已透過竣工驗收;
(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
(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1、無子女。即收養人不論是有配偶者,還是無配偶者,必須無自己名義下的子女包括親生的子女、養子女、有事實撫養關係的繼子女)。這裡所說無子女,並非指不能生育者。如果有生育能力而不願生育,要求收養子女的,只要具備相應條件,也可以收養子女;當然,如果子女均已死亡的,也可以收養。
2、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這種能力主要是指收養人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具備撫養被收養人的必要經濟條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能夠從物質生活和教育諸方面為被收養人提供必要的條件。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由於《收養法》此條為剛剛修改的內容,哪些疾病不準收養子女,還有待於醫療衛生行政部門進一步作出明確的規定。司法實踐中通常對有嚴重傳染病或精神病的人禁止其收養子女。
4、年滿30週歲。這是取得收養人資格的最低法定年齡,不滿30週歲的公民一般不得收養子女。若收養人為夫妻的,須夫妻雙方均年滿30週歲收養法修改前為35週歲)。
5、有配偶者作為收養人,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收養;收養人包括共同收養的夫妻)只能收養一名子女。這是根據現行《收養法》第8條第1款和第10條第2款的規定所作的一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