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認購書是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出賣人透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商品房認購書是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出賣人透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商品房預售是要式的法律行為,需要一定的法定外在的表現形式,才能產生一定的效果。商品房預售人預售商品房,不僅要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而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檔案;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已透過竣工驗收;
(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
(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
透過對認購協議書法律性質的分析,可知認購書是獨立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的
簽訂認購書對於開發商而言,可以確保買賣合同日後的簽訂及履行。
對於購房者而言,可以約束開發商為其保留看中的房屋,在一定時期內不向他人出售,實際上是取得房屋的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透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