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是合同雙方友好協商解除合同,那麼按照雙方協商的結果處理就可以了。
二、如果是買受人遲延交付房款導致合同解除,那麼買受人可能還需要依據合同承擔違約金。
三、如果是出賣人一房多賣、故意隱瞞沒有取得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九條,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如果是合同雙方友好協商解除合同,那麼按照雙方協商的結果處理就可以了。
二、如果是買受人遲延交付房款導致合同解除,那麼買受人可能還需要依據合同承擔違約金。
三、如果是出賣人一房多賣、故意隱瞞沒有取得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九條,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恢復原狀,指恢復到訂約前的狀態。恢復原狀時,原物存在的,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種類物,可以用同一種類物返還。恢復原狀還包括:返還財產所產生的孳息;支付一方在財產佔有期間為維護該財產所花費的必要費用;因返還財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2、其他補救措施,包括請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的措施。
3、賠償損失。協議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在協議中免除了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協議生效後,不得再請求賠償;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不可抗力發生後,應當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擴大而沒有采取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解除只向將來發生效力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違反合同受到的損失;解除溯及既往的,違約方應當支付受害方因訂立合同、準備履行合同和因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損害賠償額應當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1、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
2、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債務;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7、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