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發商隱瞞無開發資格或無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銷售期房;
(二)房屋本身的合法性;
(三)“售樓宣傳單”的法律效力;
(四)開發商對房屋設計單方面做出重大調整;
(五)定金風險。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銷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未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擅自銷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銷售活動,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開發商隱瞞無開發資格或無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銷售期房;
(二)房屋本身的合法性;
(三)“售樓宣傳單”的法律效力;
(四)開發商對房屋設計單方面做出重大調整;
(五)定金風險。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銷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未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擅自銷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銷售活動,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購買小產權房時,需要承擔的風險有:
第一,法律風險;
第二,政策風險;
第三,目前,鄉產權房屋的開發建設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加以約束,開發建設的監管同樣存在缺位。
第四,由於所購鄉產權房得不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沒有得到國家房地產主管部門的批准,無法辦理合法的產權手續,購買後也不能合法轉讓過戶。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2條第2款“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的規定。小產權房是屬於違法建築。
(一)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擔保責任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一般擔保是指在債務人透過訴訟仍不能承擔債務時,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連帶擔保責任是指,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債務人和擔保人任何一方承擔責任,不受債務人有無能力的限制。
(二)無論是一般擔保責任還是連帶擔保責任,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進行等額的追償來彌補自己的損失。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