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承兌匯票的風險如下:
1、商票有到期不能承兌的風險;
2、商票不一定能貼現;
3、已貼現的商票到期後有追索風險。
【法律依據】
《票據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匯票上記載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項的,應當清楚、明確。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商業承兌匯票的風險如下:
1、商票有到期不能承兌的風險;
2、商票不一定能貼現;
3、已貼現的商票到期後有追索風險。
【法律依據】
《票據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匯票上記載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項的,應當清楚、明確。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商鋪轉租可能產生的風險有:
一、轉手者是大房東還是二房東;
二、這個場地能否使用;
三、“轉讓店”在行政部門是否有歷史遺留問題;
四、“轉讓店”是否有違法違紀記錄。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商業承兌匯票有風險嗎
商業承兌匯票完全是以商業信用為基礎,無需向銀行圈存資金。由於開具商業承兌匯票無需經過嚴格的審查,也無嚴格監督管理,僅以企業信用為基礎,存在著極大的風險,企業應特別注意商業承兌匯票的風險防範:
1、儘可能只接受有良好商業信用的大型企業的商業承兌匯票,或是接受關聯企業的商業承兌匯票,不接受商業信用無保障的客戶開具的商業承兌匯票;
2、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期不能太長,由於市場經濟環境下企業的經營風險無時不在,對客戶未來的商業信用無法預期;
3、要求客戶出具見票即付的商業承兌匯票;
4、對於經過背書的商業承兌匯票,可以先行向票據付款人提示付款並獲得對應款項,然後再向客戶(其票據法上的身份是出票人或者背書人)發貨;
5、對於客戶出具的遠期商業承兌匯票,可在發貨前向開展相關業務的商業銀行進行貼現,貼現的條件是放棄追索權;
6、要求客戶出具由銀行加貼保貼函的商業承兌匯票,可在發貨後再行向出具保貼函的銀行進行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