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的保護期間是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屬於法定的義務,權利人與義務人即使沒有約定保密期限,只要該項商業秘密未被公開,仍然具有經濟價值,且權利人對其採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秘密。
【法律依據】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十二條,在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審判程式中,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已經對所主張的商業秘密採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業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權人應當證明權利人所主張的商業秘密不屬於本法規定的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的保護期間是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屬於法定的義務,權利人與義務人即使沒有約定保密期限,只要該項商業秘密未被公開,仍然具有經濟價值,且權利人對其採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秘密。
【法律依據】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十二條,在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審判程式中,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已經對所主張的商業秘密採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業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權人應當證明權利人所主張的商業秘密不屬於本法規定的商業秘密。
專利保護力度較大,權利要求公開了該專利技術的所有必要的技術特徵,在此後維權過程中針對性明確,便於操作和認定;
商業秘密保護權利人要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護能為自己帶來經濟利益的不為他人所知曉的技術或經營資訊,在保護階段權利人舉證義務較重。
對比:容易被反向工程破解的,或採取保密措施仍容易洩漏的,且具備專利法要求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技術,建議採取專利保護;專利保護有時間限制,最長20年即進入公有領域,誰都可以用。
法律依據:我國《專利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與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徵,清楚、簡要地表達請求保護的範圍。
商業秘密的保護措施有:
一、加強門衛制度
二、加強保密區域的管理
三、加強資訊管理
四、建立內部保密制度
五、分解工資結構增加保密津貼
六、訂立守密協議
七、建立建全人事制度
八、與協作方簽訂保守商業秘密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