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的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正確實施,1988年1月3日國務院批准修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988年1月13日頒佈實施。
2、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尚未被廢除或失效,但該《細則》中一些相關規定已被2014年4月29日國務院新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所修改和替代。
1、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的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正確實施,1988年1月3日國務院批准修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988年1月13日頒佈實施。
2、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尚未被廢除或失效,但該《細則》中一些相關規定已被2014年4月29日國務院新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所修改和替代。
1、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釋出日期:1987-07-17 生效日期: 1987-07-17 釋出部門: 財政部。
2、消費稅(Consumption tax/Excise Duty)(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是以消費品的流轉額作為徵稅物件的各種稅收的統稱。是政府向消費品徵收的稅項,可從批發商或零售商徵收。消費稅是典型的間接稅。消費稅是1994年稅制改革在流轉稅中新設定的一個稅種。
1、第一條 為了嚴肅行政機關紀律,規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行為,保證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制定本條例。
2、第二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給予處分。
3、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有規定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執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應當受到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做了規定,但是未對處分幅度做規定的,適用本條例第三章與其最相類似的條款有關處分幅度的規定。
4、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可以補充規定本條例第三章未作規定的應當給予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以及相應的處分幅度。除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事部門外,國務院其他部門制定處分規章,應當與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事部門聯合制定。
5、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決定外,行政機關不得以其他形式設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