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屬於原始取得,無權處分人將其財物轉讓給第三人,如受讓人在取得該財物時系出於善意,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善意取得應當具備下列成立條件:
1、標的物須為動產或者不動產
2、讓與人對處分的動產或不動產無處分權
3、受讓人受讓財產時須為善意
4、受讓人須支付合理的價格
5、轉讓的動產或不動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
善意取得屬於原始取得,無權處分人將其財物轉讓給第三人,如受讓人在取得該財物時系出於善意,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善意取得應當具備下列成立條件:
1、標的物須為動產或者不動產
2、讓與人對處分的動產或不動產無處分權
3、受讓人受讓財產時須為善意
4、受讓人須支付合理的價格
5、轉讓的動產或不動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
股權善意取得實質為股權轉讓的形式之一,它主要是解決從無權利人或者說非股東處受讓股權的法律問題。
股權善意取得制度,意在加強股票權的流通性,它使股權受讓人無須調查股權轉讓人有無實質性權利的情形下,僅憑信賴轉讓人所具有權利的外觀形式,就可以受讓股權。
股權善意取得通常應滿足以下條件:
其一,股權必須以有效股票來體現,非以股票為表現形式的股權顯然不可能善意取得;
其二,轉讓人應該是無權利人,甚至包括股票盜竊者、股票拾得者;
其三,需依轉讓而取得;
其四,需具備轉讓方法,即股票轉讓本身應合法進行,並必須向受讓人交付股票;
其五,受讓人主觀上應為善意,且不應有重大過失,即受讓人對轉讓人為無權利人應為不知,且盡到了普通人應盡的注意義務。
法律依據:《物權法》第2條第3款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原始取得是指商標權人取得商標權是最初發生的,不是依據他人已存在的權利。原始取得商標是不需要向有關部門備案的。商標只有許可他人使用或者是被許可使用的時候才需要備案。
《商標法》第43條第3款規定,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商標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