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規定,善意取得應當具備下列成立條件:
1、標的物須為動產或者不動產;
2、讓與人對處分的動產或不動產無處分權;
3、受讓人受讓財產時須為善意;
4、受讓人須支付合理的價格;
5、轉讓的動產或不動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規定,善意取得應當具備下列成立條件:
1、標的物須為動產或者不動產;
2、讓與人對處分的動產或不動產無處分權;
3、受讓人受讓財產時須為善意;
4、受讓人須支付合理的價格;
5、轉讓的動產或不動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
股權善意取得實質為股權轉讓的形式之一,它主要是解決從無權利人或者說非股東處受讓股權的法律問題。
股權善意取得制度,意在加強股票權的流通性,它使股權受讓人無須調查股權轉讓人有無實質性權利的情形下,僅憑信賴轉讓人所具有權利的外觀形式,就可以受讓股權。
股權善意取得通常應滿足以下條件:
其一,股權必須以有效股票來體現,非以股票為表現形式的股權顯然不可能善意取得;
其二,轉讓人應該是無權利人,甚至包括股票盜竊者、股票拾得者;
其三,需依轉讓而取得;
其四,需具備轉讓方法,即股票轉讓本身應合法進行,並必須向受讓人交付股票;
其五,受讓人主觀上應為善意,且不應有重大過失,即受讓人對轉讓人為無權利人應為不知,且盡到了普通人應盡的注意義務。
法律依據:《物權法》第2條第3款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善意取得的條件有:
1、出讓人無權處分;
2、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我們這裡所說的善意是指受讓人不知道出讓人系非法轉讓。
3、受讓已經支付了合理的價格;
4、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