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又叫即時取得制度。即時取得,顧名思義就是在交易中須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如果約定一方在交了錢之後標的物(給付行為所指向的物件,即用來交易的物)的所有權過一段期限後發生轉移,則在此情況下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須滿足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1、標的物必須是動產;
2、交易必須是有償(贈與,繼承均為無償);
3、須有所有權人脫離所有物的意思,即無權處分人須獲得他人財產並處分之,在此前提下才有可能發生善意取得;
4、受讓人須為善意,具體表現為交易中以合理的價款購得該標的物。若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或者買受該標的的,均不適用善意取得。
符合以上構成要件的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法律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構成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可據此對抗原權利人。原權利人可向無權處分人要求返還不當得利。
權利濫用的概念:
權利行使不得妨害他人權利或對公序良俗造成損害。
權利濫用的構成要件:
1、本人享有權利,該權利合法;
2、本人行使其權利將對他人權利造成妨害或者有損公序良俗;
3、本人明知有前條後果出現而為之。
1、主體:在主體方面,轉讓人須為無權處分人,受讓人為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只有當轉讓人無權處分該物時,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會受到侵害,才會存在犧牲原物權人的利益而保護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適用善意取得的必要。受讓人應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這樣才能保證第三人的行為有效;
2、客體:在客體方面,我國規定善意取得的客體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動產以交付為其公示原則,不動產以登記為其公示原則;
3、主觀方面:就主觀方面來說,受讓人應當“善意”。所謂“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為人在為某種民事行為時不知存在某種足以影響該行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種心理狀態;
4、客觀方面:在客觀方面,善意取得必須依一定的法律行為而存在,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受讓人透過交易從轉讓人處取得財產,而受讓人的這種行為是一種“支付合理對價”的法律行為。善意取得既可以適用於動產,也可以適用於不動產,但法律規定禁止流通動產或者不動產。
犯罪預備:是指著手實施犯罪前的準備工作。如為犯罪準備工具、勘察現場創造條件等。
構成特徵:
1、 行為人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和目的,是為了順利著手實施和完成犯罪;
2、 犯罪在實行行為尚未著手時停止下來,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願在著手實行行為前停止犯罪;
3、 行 ...
1、時效取得所有權的標的物須為他人的動產或不動產,而且以佔有人對財產有持續不斷的佔有為前提;
2、對自己的財產佔有不發生時效取得的問題;
3、對無主財產的佔有只會發生先佔的問題:佔有應為自主佔有、和平佔有及公然佔有;
4、自主佔有:指以自己所有的意思佔有標的物,即把自己當成所有權人佔有標的物, ...
概念: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構成特徵:
1、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2、犯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盜竊犯罪侵犯的公私財物,既包括有形的財物,也包 ...
合同無效能構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本來就是建立在無權處分基礎上的,無權處分訂立的合同一般不是有效的而往往是效力待定或者無效的情況。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106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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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規定,善意取得應當具備下列成立條件:
1、標的物須為動產或者不動產;
2、讓與人對處分的動產或不動產無處分權;
3、受讓人受讓財產時須為善意;
4、受讓人須支付合理的價格;
5、轉讓的動產或不動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 ...
代位權的構成要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係;
2、債務人對第三人須享有權利;
3、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
4、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
5、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代位權的效力:
1、對債權人本人的效力,債權人可以直接從行使代位權所得利益中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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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須存在有效的債權。有效的債權是債權轉讓的前提,而且轉讓債權不能改變原先債權的內容。
2、債權必須是可以轉讓的。按照法律規定,以下債權是不可以轉讓的:1)根據合同性質不能轉讓的債權。有些合同是基於人身關係訂立的,如委託合同、僱傭合同等。還有些合同是專為特定的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的。例如專向特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