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是必須支付年終獎,法律並未強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年終獎,年終獎的發放通常是基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或者與勞動者的約定。
【法律依據】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單位不是必須支付年終獎,法律並未強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年終獎,年終獎的發放通常是基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或者與勞動者的約定。
【法律依據】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裁員分為合法裁員和非法裁員,支付的賠償是不一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事業單位發放獎金的規定,在實行發放年終獎時是需要對員工進行年度考核的,只有考核成績為合格以及以上的才會發放年終獎,而事業單位的年終獎金的發放是根據該單位在完成年度財政上繳任務之後再撥出一定的比例返還給上繳單位。至於年終獎什麼時候發放,一般會在勞動合同中寫明,用人單位也會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內發放,具體時間以事業單位的通知為準。
法律依據:按照《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年終一次性獎金髮放辦法的通內知》的規定:1、行政機關(含參照公務員管容理的事業單位)對年度考核為稱職(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員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標準為本人當年12月份的基本工資;2、事業單位在實行績效工資前,仍可以對年度考核為合格及以上的人員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標準為當年12月份本人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中小學教師、護士提高10%)。事業單位實行績效工資後,不再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