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屬於普通詐騙罪的犯罪主體。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可以構成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保險詐騙罪等金融詐騙罪。
《刑法》第二百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不屬於普通詐騙罪的犯罪主體。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可以構成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保險詐騙罪等金融詐騙罪。
《刑法》第二百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是否構成詐騙罪要根據具體案情確定,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就構成詐騙罪。
構成要件如下:
1、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2、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3、主體為一般主體。
4、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法律依據】
《刑法》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我國法律中的有關規定,此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即已滿16週歲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並沒有在侵佔罪中規定單位犯罪,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則,單位不能成為侵佔罪的主體,故不能構成侵佔罪。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代為保管之物還是遺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須是他人的財物。所謂他人,在這裡僅指公民個人,不包括國家或單位。國家、單位之物基於委託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為人如果非法佔為己有,則應構成貪汙罪或者職務侵佔罪。
侵佔罪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如果他人有侵佔行為的,自訴人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的,並且是需要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必要的證據。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違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能夠並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