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沒有可以做假勞動合同的地方,作假的勞動合同不僅不會發生司法效力,同時作假的民事主體還需要承擔司法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我國沒有可以做假勞動合同的地方,作假的勞動合同不僅不會發生司法效力,同時作假的民事主體還需要承擔司法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單位在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最遲應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不給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應注意蒐集並儲存雙方成立勞動關係的有關證據,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收集相關證據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