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的條件為雙方具有合法的婚姻關係。
手續如下: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離婚起訴書和證據。
2、法院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立案受理。
3、受理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傳送起訴書副本,對方在十五天內答辯。
4、進行庭前調解。
5、調解不成安排開庭並向雙方傳送傳票。
6、開庭審理。
7、判決是否准予離婚。
起訴離婚的條件為雙方具有合法的婚姻關係。
手續如下: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離婚起訴書和證據。
2、法院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立案受理。
3、受理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傳送起訴書副本,對方在十五天內答辯。
4、進行庭前調解。
5、調解不成安排開庭並向雙方傳送傳票。
6、開庭審理。
7、判決是否准予離婚。
單方起訴離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會優先進行調節,調節無效,會准予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由此可見,在不能與對方協議離婚的情況下,單方就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的。所以,如果你們的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但另一方卻依舊不肯放手,不同意離婚,您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一般都會受理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你們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你要到被告的所在地提出訴訟。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你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向男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式)。
6、法院透過開庭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7、證件: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