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估價入賬的土地不計提折舊,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一般作為無形資產入賬,按規定進行攤銷處理。
假如把土地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不予計提折舊,是因為土地不同於其他固定資產,無論年限多長,還是同樣的一塊土地,土地的價值會發生變化,但是其本身並不存在損耗問題,價值的變化只是由於供求關係的變化和其他一些原因而造成的,並不是土地被消耗了,因此無需計提折舊。
單獨估價入賬的土地不計提折舊,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一般作為無形資產入賬,按規定進行攤銷處理。
假如把土地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不予計提折舊,是因為土地不同於其他固定資產,無論年限多長,還是同樣的一塊土地,土地的價值會發生變化,但是其本身並不存在損耗問題,價值的變化只是由於供求關係的變化和其他一些原因而造成的,並不是土地被消耗了,因此無需計提折舊。
土地不能計提折舊,土地屬國家所有,土地只有使用所有權,對於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不得提取折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的規定,土地屬國家所有。因此,對企業而言,企業不擁有土地的所有權,不符合固定資產的定義,一般不得計入固定資產。而企業取得的土地的使用權,應當以土地使用權按照無形資產入賬。我國曾經對部分公有制企業作出過規定,根據土地的評估價值將其作為企業固定資產入賬。根據這一規定,這些企業曾經在固定資產賬面上確認了一批土地的價值。但對這部分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仍然是不能計提折舊的,原因在於土地不同於其他固定資產,其不存在損耗問題,因此無需計提折舊。即使在土地私有制的國家內,作為固定資產的土地也是不計提折舊的。
固定資產改良期間,因其沒有使用,按會計準則要求,應計提折舊,但該折舊額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需要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予以調增。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價值達到一定標準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裝置、器具、工具等。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二十一條規定:“固定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予以終止確認:
(一)該固定資產處於處置狀態。
(二)該固定資產預期透過使用或處置不能產生未來經濟利益。”
也就是說,在會計上,只有永久性停用的固定資產才不計提折舊,這種改擴建期間停用的固定資產仍可計提折舊。
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因此,停產改擴建期間的固定資產即使在會計上計提折舊,也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