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新冠疫情耽誤起訴或申請執行或申請仲裁的處理方式是,當疫情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並足夠導致當事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民事訴訟時效中止。
應注意的是,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內,當事人應積極行使請求權,否則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當事人因新冠疫情耽誤起訴或申請執行或申請仲裁的處理方式是,當疫情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並足夠導致當事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民事訴訟時效中止。
應注意的是,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內,當事人應積極行使請求權,否則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近段時間,新冠疫情在全國各地頻發,不少地區的防疫形勢較為嚴峻,為了有效阻斷疫情傳播,不得不採取封控政策,而這對於很多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來說,影響巨大,不僅沒了收入,還要面臨房貸、房租、信用卡等經濟壓力,那麼,因疫情影響可以申請延遲還房貸嗎?具體怎麼申請呢?下面來了解看看。
近日,工、農、中、建、交五大行表示,對受疫情影響的個人住房貸款客戶,可提供包括延後還款時間、延長貸款期限、調整賬單計劃等在內的服務支援。
根據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援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可知:
1、哪些人可以申請延遲還房貸?
對以下四類人員在信貸政策上予以適當傾斜,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後還款期限:
第一類,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
第二類,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
第三類,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
第四類,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
2、疫情影響怎麼申請延遲還房貸?
(1)借款人需要提前一個月向貸款銀行提交延期還款申請。
(2)說明還款意願與個人暫時無法按時還款的具體原因及日後還款計劃。
(3)等待銀行工作人員對個人信用,還款計劃等方面進行稽核。
(4)稽核通過後即可按照新的還款計劃還款。
因疫情影響可以申請延遲還房貸,但是每個人銀行的規定會有所差別,建議大家辦理相關手續前,先諮詢各承辦銀行。
節後返崗因疫情滯留算曠工嗎
不能算曠工。據律師表示,這種情況不能認定為曠工。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觀察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資。
一般來說,勞動者受疫情影響返崗復工困難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後,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休年假。對於因疫情未返崗復工時間較長的職工,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後,安排待崗。待崗期間,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因此,員工是因防控措施等客觀原因無法按時返崗復工的,不應當視為曠工。
值得注意的是,員工有必要留好當地政府釋出的防疫公告、火車等交通工具停開等證明,必要時提交給單位。
春節後因疫情未及時返崗被記曠工怎麼辦?
可以進行調解,如果不行可以申請仲裁。
無故曠工相關:
因為《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從這一規定來看,企業對職工的除名處理,必須符合以上兩個條件:
《工會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先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援和幫助。”由此可見,在對曠工職工作除名處理時,應當徵求企業工會的意見。
根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對職工作出開除處分的過程中應遵循下列程式:
1)弄清事實,取得證據。企業對職工所犯錯誤的事實應進行深入細緻的調查取證,並且對所取得的證據要嚴格稽核,以保證確鑿無誤,結論材料應與本人見面,允許其申辯,如確屬於事實不符,應當糾正。
2)經廠長或經理依據職工的錯誤事實提出開除處理的意見。
3)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決定。
4)將開除處分決定報告企業的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的勞動部門備案。
5)將開除處分決定書面通知本人,並記入本人檔案。
公務員曠工及其行政處理
第三十一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論:
(一)不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二)請假期限已滿,不續假或續假未獲批准而逾期不歸的。
(三)不服從組織調動和工作分配,不按時到工作崗位工作的。
第三十二條 曠工連續十五天以內或一年累計三十天以內的,不發年度獎金。
第三十三條 曠工連續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予以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