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私營企業,隨便辭退工人都是違法行為,工人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支付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私營企業,隨便辭退工人都是違法行為,工人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支付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企業不能隨便辭退一個員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只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辭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可以,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2、如果勞動者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又認為需要該勞動者,那麼用人單位則同時要承擔相應的風險,例如勞動者後期主張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3、即使和該勞動者訂立勞動者放棄勞動合同保障的權益,也因為違反強制性規定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