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加班的,應支付二倍加班工資,法定假日加班的,要支付三倍加班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休息日加班的,應支付二倍加班工資,法定假日加班的,要支付三倍加班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國家公務員實行職位輪換制度。職位輪換,又稱輪崗,指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門內對擔任領導職務和某些工作性質特殊的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有計劃地調換職位任職。輪崗的重點是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國家公務員輪崗必須符合擬任職務所要求的任職條件,堅持個人服從組織的原則。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同一職位上任職五年以上,原則上要實行輪崗,根據實際需要也可以適當延長或縮短輪崗年限。國家公務員晉升上一級領導職務的,一般應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擔任某些工作性質特殊的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的輪崗範圍、年限及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人事部門及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人事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按《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帶薪年休假的假期。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當年度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