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三藍牌貨車為輕貨範疇,一般10年報廢,可以延緩報廢,總年限不能超過15年。
2、旅遊客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10年。
3、營運(非出租)客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4、微貨、19座以下出租車報廢年限為8年。
5、20座以上計程車報廢年限為8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4年。
6、帶拖掛貨車、礦山作業車報廢年限為8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4年。
1、國三藍牌貨車為輕貨範疇,一般10年報廢,可以延緩報廢,總年限不能超過15年。
2、旅遊客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10年。
3、營運(非出租)客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4、微貨、19座以下出租車報廢年限為8年。
5、20座以上計程車報廢年限為8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4年。
6、帶拖掛貨車、礦山作業車報廢年限為8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4年。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 :“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條第1款:“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4條第1款:”機動車載物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裝載長度、寬度不得超出車廂。
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