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強制儲蓄:一旦教育金保險生效,就需要按照合同的規定來執行,每年在固定的時候存入約定的金額以保證保險計劃的順利執行。
2、專款專用:教育金相當於在保險公司設立一個專門賬戶,該賬戶的資金智慧用於孩子的教育費用上。
3、週期長、費用大:教育金保險的週期很長,甚至可以達到20年,因而其總費用是比較龐大的。
1、強制儲蓄:一旦教育金保險生效,就需要按照合同的規定來執行,每年在固定的時候存入約定的金額以保證保險計劃的順利執行。
2、專款專用:教育金相當於在保險公司設立一個專門賬戶,該賬戶的資金智慧用於孩子的教育費用上。
3、週期長、費用大:教育金保險的週期很長,甚至可以達到20年,因而其總費用是比較龐大的。
1、經營成本低廉。因為團體保險一般是採用一張主保單承保一個群體的做法,它簡化了承保及收費等手續,並且購買團體保險是不需要體檢的,這大大的降低了承保的成本,所以團體保險的經營成本比較的低廉。
2、保險費率優惠。因為團體保險能減少逆選擇的消極因素,降低保險公司內部的管理費用,所以相對於個險,其費率相對較低。
3、風險選擇特殊。團體保險最顯著的特點就是它能用團隊的風險選擇來取代對個人的風險選擇。由於團隊的規模比較大,因此就產生了風險分散作用,所以團隊只需要重點考慮該團體的人數以及團體人數累計將產生的可預測的死亡率和發病率就可以了。
4、保險計劃靈活。和普通的個人保險不同,團體保險具有更大的靈活性。
5、服務管理專業。因為團體保險的投保人是團體,所以它對保險的要求及談判能力通常都高於個人,因此服務管理也更為專業。
6、保費分擔。因為團體保險是保障一個群體的保險,所以保費是可以分擔的。
人身保險合同的特點如下:
1、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根據被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繳費能力,在法律允許範圍與條件下,與保險人協商確定;
2、人身保險合同保險金的給付屬定額給付性質;
3、由於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或身體,而人的生命和身體的價值不能用金錢來衡量,依《保險法》第52條規定,有以下幾種: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項以外與投保的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另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隊人具有保險利益。在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只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前提條件,並不是維持保險合同效力及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
4、人身保險合同中代位求償權的禁止。《保險法》第67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