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要沒有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宅基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等,屬於土地來源違法或者權屬不清的不會給予確權登記。
2、根據《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1、只要沒有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宅基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等,屬於土地來源違法或者權屬不清的不會給予確權登記。
2、根據《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不能確權的土地如下:
1、存在糾紛的土地。
土地確權就在於摸清土地的權益歸屬問題,如果某塊土地尚處於糾紛狀態,一般需要在解決完糾紛問題之後才可確權。
2、私自開墾的荒地和未利用地不確權到戶。
每個村集體都有自己的一定的荒地和未利用土地,這些土地平常農村自己開墾一般也不會說什麼,但是在此次確權中,如果農戶沒有與發包方簽訂土地的承包協議,那麼就只能確權到村集體,而不能確權到戶。
3、已退耕還林/退耕還草的耕地,並取得林權證和草地證。
對於承包的林地和草地,如果已經取得了相應的林權證和草地證,則不納入此次農村土地確權。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公司欠工資不給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裁決結果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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