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可以的。
目前關於流轉土地用途的規定是不能改變流轉土地的用途,即不改變“農用地”這一基本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四條: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養殖仍然屬於土地的農業用途範圍。現實中,農村土地流轉多用於養殖魚、豬等。
國家對於土地用途的限制從根本上講是為了保護日益減少的耕地。所以是可以進行養殖活動的。
根據《退耕還林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退耕還林者應當按照作業設計和合同的要求植樹種草。 禁止林糧間作和破壞原有林草植被的行為。當然也禁止在林間放牧和養殖的。如確實需要發展退耕還林林下經濟 ,可到當地林業主管部門諮詢一下。有些專案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後還是可行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規定,畜禽養殖用地涉及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其規劃佈局和選址,應當堅持鼓勵利用廢棄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儘可能不佔或少佔耕地的原則,禁止佔用基本農田。故農村種植土地基本上不可以蓋房搞養殖。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條:農民個人之間可以將自己承包經營的土地進行流轉。流轉的形式包括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第三十二條:透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
在我國土地轉包屬於土地流轉,我國土地流轉方式主要包括土地轉包、轉讓、出租、互換、入股。土地轉包是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條,土地承包經營權透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 ...
商業土地可以辦住宅的房產證嗎,說明如下:
商業土地不可以辦住宅的房產證,一般來講,土地原有的規劃性質,如商業、綜合、住宅這幾類,開發商在簽訂了土地使用權合同後,是無法改變的。
相關說明:
1、商業住宅是指在土地性質為商業用地上建設的住宅用房,稱為商業住宅,例如像市場上售賣的產權為40-50年的 ...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 220號)
其中有規定:
(一) 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企業或個人,無論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還是其他企業或個人,需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向縣級畜牧主管部門提出規模化養殖專案申請,進行稽核備 ...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是可以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的,所以用土地的使用權入股是合法的,不違法公司法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 ...
土地使用權以租代賣是違法的,而且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 ...
是一樣的。土地證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法律依據。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目前我國頒佈的土地證書主要有三種:
1、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縣級人民政府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定所有權。
2、集體土地使用證。縣級人民政府對集體所有的依法用於非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