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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到法院訴訟離婚要怎麼弄

在我國到法院訴訟離婚要怎麼弄

  在我國到法院訴訟離婚首先應當向法院提交起訴狀以及相關證據,法院進行審查,決定受理的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經過法庭辯論等程式依法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法院起訴離婚要帶什麼

  起訴書,結婚證,身份證,還有其他所需的材料和證據:

  (1)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

  (2)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

  (3)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

  (4)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

  (5)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6)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證詞和錄音材料等。

  (7)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法院訴訟離婚收費標準是什麼

  法院訴訟離婚收費標準:離婚案件的受理費,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離婚案件的受理費,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案件受理費由原告預交。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想讓法院離婚滿足哪些條件

  想讓法院判離婚要滿足的條件有:   1、根據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依據;   2、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4、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5、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6、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據】   根 ...

訴訟離婚具備哪些條件

  訴訟離婚要具備的條件有:   1、當事人雙方領有結婚證;   2、起訴離婚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訴當事人的身份提出起;   3、提起起訴離婚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

訴訟離婚滿足哪些條件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透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制度。訴訟離婚要滿足的條件有:   《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 ...

法院訴訟離婚手續是怎樣的

  法院訴訟離婚手續如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 ...

訴訟離婚到哪裡

  起訴離婚要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被告存在下列情況的,到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 ...

離婚可以透過法院訴訟離婚

  離婚是可以透過法院起訴進行的。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的,只能透過法院訴訟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 ...

法院起訴離婚多久

  一般的離婚案件,按照簡易程式需要3個月,按照普通程式算期限是6個月,二審期限是3個月。因此,離婚糾紛一般少則三個月,多則要六個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