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申請工傷鑑定要的手續是:
1、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
3、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4、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1、單位為工傷職工購買了足額的工傷保險的,則等工傷傷殘鑑定書下來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會在60個工作日內賠償給工傷職工或其家屬。
2、單位沒有為工傷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或為足額購買工傷保險的,則工傷賠償是由單位承擔的。單位的賠償在你出工傷開始那天開始給你發工資,等有工傷傷殘鑑定書後可以馬上向單位申請一次性補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後發生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的時機是傷情相對穩定時,鋼板沒有取出之前,因為對取出之後的狀態不確定,不可以程序勞動能力鑑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鑑定結論在送達之後,當事人沒有在十五日內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鑑定結論便生效,並且永久有效。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 ...
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做鑑定的時間並沒有相關規定,可以等待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通知。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
【法律依據】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稽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 ...
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
在我國可以進行兩次工傷鑑定。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 ...
工傷待遇稽核是在治療完畢或者勞動能力鑑定結果下達後,向社保遞交申請後下達的,受傷員工申請後在六十日內下達待遇。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38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 ...
一般是工傷認定下來就可以申請做工傷鑑定,如果用人單位要行政複議,則會暫時中止。受工傷的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治癒或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或醫療期滿後,可以申請工傷鑑定。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 ...
一般六十日內,最長九十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