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工傷認定下來就可以申請做工傷鑑定,如果用人單位要行政複議,則會暫時中止。受工傷的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治癒或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或醫療期滿後,可以申請工傷鑑定。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一般是工傷認定下來就可以申請做工傷鑑定,如果用人單位要行政複議,則會暫時中止。受工傷的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治癒或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或醫療期滿後,可以申請工傷鑑定。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勞動者工傷鑑定需等到傷情穩定後可以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故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需等到傷情穩定後,在此法律沒有給出具體期限,傷情穩定後及時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有利於進行賠付。
職工做工傷鑑定需要的材料是: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職工本人身份證明;
3、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4、初次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等。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