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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工傷認定下來之後怎麼辦

在我國工傷認定下來之後怎麼辦

  在我國工傷認定下來之後的處理辦法是:

  工傷認定書下來後,進行工傷鑑定,持鑑定結果,享受工傷待遇,得到工傷賠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工傷認定下來後基本工資怎麼算

  如果認定為工傷的,工資待遇不變。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在我國工傷認定時間要多久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我國工傷認定需要病歷嗎

  在我國工傷認定需要病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

我國工傷認定的條件是什麼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

我國工傷認定後怎麼辦

  工傷認定書下來後,進行工傷鑑定,持鑑定結果,享受工傷待遇,得到工傷賠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 ...

工傷認定下來後做什麼

  工傷認定書下來後,勞動者認為工傷影響了自己勞動能力的,可以進行工傷勞動能力鑑定,持鑑定結果,享受工傷待遇,得到更多工傷賠償。也可以依據工傷認定書,直接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 ...

我國法律規定工傷認定多少日

  我國法律規定工傷認定60日,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傷情複雜的,可以延長30日。工作中事故發生後,單位應在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超過30天不超過1年單位也可申請,但工傷認定之前的費用由單位承擔。單位不為職工申請認定,職工或者近親屬可在1年內到社會保險 ...

我國怎麼投訴工傷認定部門

  如果工傷認定部門工作人員故意刁難、推諉,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投訴,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如果勞動部門已經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可以持這些檔案並提供相關資料向上一級人社部門提出行政複議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 ...

我國工傷鑑定等級去哪裡

  在我國工傷鑑定等級,去當地的勞動能力鑑定部門辦理。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