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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第一次起訴離婚要審理幾次

在我國第一次起訴離婚要審理幾次

  法律上並未規定第一次起訴離婚要審理幾次的,法庭開庭的次數是要根據案情來決定的。在一般情況下,法庭審理案件只會開庭審理一次,但是碰到情況複雜的也有可能就是需要審理兩次或者更多,但不管審理幾次,人民法院只要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完畢就可以。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式審理時,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經院長批准可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則報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對方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一般起訴離婚要開幾次庭

  起訴離婚要開庭幾次也並沒有明確的規定,通常情況下,就是一審開庭一次,二審開庭一次,但是離婚訴訟的案件如果非常的複雜的話,可能一審過程當中就會開庭好幾次。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結案的時間,無論法庭開庭審理幾次,只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結案了就可以。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式審理時,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經院長批准可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則報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對方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2次起訴離婚要多久時間

  第二次起訴離婚需要等半年之後再上訴。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起訴離婚需要開

  法律對此沒有規定。是否判決離婚不是以開庭次數決定的,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決定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

起訴離婚份訴訟狀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離婚的被告只有一個,所以原告向法院提交的離婚起訴書一般是兩份。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

起訴離婚多久才開庭審理

  我國法律對離婚法院立案受理後,並沒有規定具體開庭時間。   從向法院遞交起訴狀那天起,法院必須在7日內決定立案或不立案。立案以後,人民法院要在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在收到後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然後人民法院要在收到答辯狀的五日內傳送原告,然後要組成合議庭或確定獨任審判員。   但一般案件應當在立案 ...

離婚案中立案起訴天開庭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情況下,法院對起訴離婚立案後,會在立案五天內向被告送達起訴書副本,被告收到起訴書後在十五天內答辯,法院會提前三天通知開庭,所以立案最最少要過20天才開庭。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 ...

第一起訴離婚沒第二會判決嗎

  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判不離,第二次起訴會判離婚,兩次起訴要時隔六個月。所謂的六個月的期限是對第一次被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原告方再次起訴的時間上的限制,是第一次判決以後,6個月內原告不能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 ...

第一起訴離婚後分居多久判離婚

  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通常是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一方起訴離婚後分居2年才能判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

第一起訴離婚的多久開庭

  第一次起訴離婚要多久才可以開庭,我國法律並未規定,只規定審理期限,為三到六個月。在實踐中,一般是起訴後一個月開庭。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