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並未規定第一次起訴離婚要審理幾次的,法庭開庭的次數是要根據案情來決定的。在一般情況下,法庭審理案件只會開庭審理一次,但是碰到情況複雜的也有可能就是需要審理兩次或者更多,但不管審理幾次,人民法院只要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完畢就可以。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式審理時,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經院長批准可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則報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對方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上並未規定第一次起訴離婚要審理幾次的,法庭開庭的次數是要根據案情來決定的。在一般情況下,法庭審理案件只會開庭審理一次,但是碰到情況複雜的也有可能就是需要審理兩次或者更多,但不管審理幾次,人民法院只要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完畢就可以。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式審理時,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經院長批准可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則報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對方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起訴離婚要開庭幾次也並沒有明確的規定,通常情況下,就是一審開庭一次,二審開庭一次,但是離婚訴訟的案件如果非常的複雜的話,可能一審過程當中就會開庭好幾次。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結案的時間,無論法庭開庭審理幾次,只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結案了就可以。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式審理時,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經院長批准可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則報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對方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第二次起訴離婚需要等半年之後再上訴。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