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關於房產監護人是監護人對於被監護人的房產的處置的權利,監護人在沒有徵得被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沒有資格私自處理當事人的房產。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在我國關於房產監護人是監護人對於被監護人的房產的處置的權利,監護人在沒有徵得被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沒有資格私自處理當事人的房產。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作用是必須對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盡到保護責任:在監護期間,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置被監護人的財產;如果監護不力、不盡監護職責,其他監護人可以訴訟要求解除其監護職責、並賠償被監護人的損失。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目前是沒有單方監護人的法律概念的,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