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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中什麼時候傳喚證人

在民事訴訟中什麼時候傳喚證人

  在民事訴訟中傳喚證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如果予以准許的,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承擔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證人出庭後、作證前,審判人員要告知其作證的權利和義務;證人接受當事人的質詢以及審判人員的詢問;必要時,可以讓證人相互進行對質。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

民事訴訟中證人必須出庭作證嗎

  民事訴訟中證人必須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透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民事訴訟中鑑定人是否屬於證人

  民事訴訟中鑑定人不屬於證人。鑑定人不等同與證人。一般情況下,鑑定人是獨立於案件之外的第三方專家學者。鑑定人是可以替換的,可以是多個。鑑定人的意見盡作為參考使用。而證人是不可替的,是案件的親歷者或者目睹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鑑定人有權瞭解進行鑑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意見,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法官在民事訴訟如何詢問證人

  法官在民事訴訟中對證人的詢問方式有兩種最為基本的:   1、交叉詢問,即由雙方當事人對證人進行主詢問和反詢問的方式,這是“當事人主控型”證據調查程式中對證人調查的主要方式。   2、職權式詢問,即由法官直接詢問,這是“法官主控型”證據調查程式中對證人調查的主要方式。   兩者的區別是一種對抗與非對抗的區別 ...

民事訴訟申請再審期限是多久

  民事訴訟中申請再審的民事案件再審的期限一般為6個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

什麼是民事訴訟自認的效力

  民事自認行為就是當事人對對方所提出的不利於自己的事實不予反駁的行為,也是表示認可的意思。對不利己事實自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二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於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 ...

民事訴訟的打官司技巧

  打官司可以採取以下技巧:   1、打官司首先應該收集證據,並且要根據訴訟請求的順序或者按照事件發展的時間或者按照一定的邏輯結構整理證據。   2、原告要選擇自己有利的法院,被告要善用管轄權異議。   3、原告起訴前一定要確定訴訟請求。   4、寫好起訴狀,訴訟請求要寫全寫準,要寫清楚當事人的地址、電話等聯 ...

哪些人能成為民事訴訟的代理人

  《民事訴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

民事訴訟的送達方式有幾種

  民事訴訟中的送達方式有7種,分別是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公告送達。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 ...

什麼人能成為民事訴訟的辯護人

  民事訴訟叫代理人。刑事案件可以稱之為辯護人。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