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2、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1、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2、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國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9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城市化發展過程中,應加快城市綠地建設。城市規劃中要規劃出足夠的城市綠地、城市公園、居住小區綠地,街道綠化造林形成網路。城市建設要樹立綠色城市理念,重視保護植物殘落物,儘量避免焚燒,促使土壤與殘落物進行物質迴圈。城市垃圾回收並進行無害化處理是控制有害物質進人土壤中的最有效手段之一。目前,我國城市垃圾回收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相對滯後,尤其是中小城市。已建成的垃圾處理廠也大都是簡易填埋為主,對控制汙染物進入土壤只是地點上的轉移。在某種程度上,它加劇了處理場周圍土壤的汙染強度,對周邊地下水存在潛在汙染危害。
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自然人不能成為土地所有權的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家土地所有權的統一和唯一的主體,由其代表全體人民對國有土地享有獨佔性支配的權利。
在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對國家土地所有權作了明確規定。《土地管理法》第8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至於法律沒有規定為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土地,則屬於國家所有。